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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应规范使用3C标志
发布时间:2020-03-06        浏览次数:79        返回列表
 摘要:从8月1日开始,停止使用CCIB和CCEE证书及标志,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进口产品,没有“中国强制认证”(即3C)证书和标志的,各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接受报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5号令《强制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3C标志和证书的验证工作。进口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时,不仅该产品要获得强制认证证书,还要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要求,正确使用3C标志。可是在目前进口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时,我们
  从8月1日开始,停止使用CCIB和CCEE证书及标志,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进口产品,没有“中国强制认证”(即3C)证书和标志的,各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接受报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5号令《强制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3C标志和证书的验证工作。

进口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时,不仅该产品要获得强制认证证书,还要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要求,正确使用3C标志。可是在目前进口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时,我们发现有些并没有3C标志,或者3C标志使用不规范。比如在进口机动车辆3C标志验证中,绝大部分型号车辆的3C标志没有正确加贴在指定位置,而是由销售商在销售时单独提供,这样既不严肃,标志的真实性也很值得怀疑。也有的目录内产品虽然有3C证书的复印件、但没有3C标志;这些没有3C标志的产品,货主大多称由于运输、存放过程中不慎而丢失,其真正原因无从查证。

为规范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产品3C标志的使用,我们认为货主应明白什么时间加贴、加贴在什么位置和由谁加贴的问题。《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并且根据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规定选取,如“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的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等。同时该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第一款还规定:“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即标志的使用主体为申请人,此处的申请人为“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而不能由其他人来使用3C标志。也就是说3C标志是应该在进口前加贴或者印制在产品指定位置的,不能在进境后由境内经销商加贴或者与产品分离单独使用。

目前使用的3C标志与以前的CCIB和CCEE标志相比,具有特殊的数码防伪技术,每一枚3C标志都有一个惟一的编码,该编码包含了标志规格、申请人名称、标志对应的产品、生产厂名称、证书编号等信息,这些信息都储存在“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的计算机数据库中,通过计算机网络及电话可以对编码信息进行查询。根据3C标志的这一特点,生产厂家应该在合格证等随附资料中填写3C标志编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在检验、验证后出具的《进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单据中也注明3C标志的编码,便于内地检验检疫部门和消费者查验,也督促标志申请人正确使用标志,防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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